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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品价格将完全放开

2000-12-2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12月21日讯(记者 郭红梅)自12月25日起,国家计委将出台的5项具体配套措施,对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新政策主要涉及确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政府制定价格的办法、申报审批程序和市场价格监测等方面内容。其中包括:对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实行药品价格调整公告制度。

新政策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只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药品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列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计委制定价格的药品是,列入《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包括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计划免疫药品,以及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收购、供应的避孕药具。列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是,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民族药以及部分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等。未列入上述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完全放开,由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自主定价。

新政策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麻醉、精神、计划免疫药品及计生药具除外),药品零售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降价销售。药品将实行优质优价,对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专利药品、新药以及名优药品,在价格上与普通药品拉开差价。

此外,国家计委对药品价格的申报、审批、制定、调整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将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及药品价格调整公告制度。政府制定调整药品价格后,在正式执行前将及时通过指定媒介向社会公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公告内容执行。

据悉,12月25日后,国家计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管理权限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分批公布。

据了解,目前《规范》不包括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价格项目,国家将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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